为了帮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资助原则及对象认定
1、资助原则:学校坚持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学费“应免尽免”和“先交后免”的原则。
2、 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认定:每年10月1日前,申请学生将所持有(市、县)扶贫办盖章的《扶贫手册》、《帮扶手册》或《帮扶联系卡》原件交学院,由学院汇总并确定困难等级,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申请建档立卡困难学生的论证资料及困难等级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为“建档立卡困难学生”的,方可享受学校相关学费减免或补助政策。
第二条 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1、建档立卡困难学生按最高档次发放国家助学金;
2、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标准按其实际困难等级分别为:减免学费、临时生活补助。
第三条 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发布建档立卡困难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通知。
2、建档立卡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由当地市、县扶贫办盖章的《扶贫手册》、《帮扶手册》、《帮扶联系卡》原件等证明材料。
3、辅导员组织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核实相关情况,确定困难等级、提出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学院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减免学费的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学生处会同财务处于12月底前将减免费用打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四条 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
1、各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严格把关。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方案,尽可能避免重复资助;
2、学院和校资助中心每学年定期(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