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申请资格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1、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别困难学生;
3、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无法提供本人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遭受突发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4、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能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者活动;
6、诚实守信,无弄虚作假及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额度
根据学校下拨经费和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学费减免共分为2个等级: 一等为减免当年该生全部学费及住宿费,二等为仅减免该生当年学费。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
1、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九月中旬发布学费减免通知。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申请,并提交由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辅导员组织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和减免等级,并报学院。学院审核后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和减免等级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等级,并在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十月底,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进行统一审核后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并将减免费用统一打到受助学生校园卡中。。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原则
1、各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各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减免名单和等级,尽可能避免重复资助;
3、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对象应优先考虑家境特别困难至今尚无力缴清学费的特困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