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Student work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工作 > 政策文件 > 正文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工作 > 政策文件 > 正文

南京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科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江苏省教育厅资助工作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组成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八条为了充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保证学生隐私权不被侵犯,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需签署一份信息保密保证书(见附件3)。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指导要求,综合考虑南京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标准、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家庭类型、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父母文化水平和职业、上学负担情况、生活支出、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将困难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及重度残疾人的子女;

(二)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经济负担较重且生活基本支出困难的学生;

(四)单亲(父母一方过世的)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学生;

(七)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

(一)民政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二)市、县总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五)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或其他经济收入较微薄),因家庭人员众多,多子女上学,家庭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一般困难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其家庭确实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不真实;

(三)购买高档用品或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扶贫工作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学生需依据实际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困难生等级。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属于下列三种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材料:(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2)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3)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每学年进行一次,应在新学年开学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如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

第十七条具体流程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如若《申请表》有丢失或需重新提交,可通过学生处网站下载。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需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申请表》。新生需在新学年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登陆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南京财经大学)学生版填写“家庭信息采集”模块,“家庭信息采集”指标体系参见附件1。

2)再次申请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需再次申请认定,若家庭经济无明显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申请表》。若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现状。

3、学校认定及结果公示

1)新学年开学时,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统筹考虑学生综合情况。困难学生认定时参照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家庭信息采集”数据得分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参考其消费水平,生活状况等指标,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提出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4、建档备案

各学院按照最后确定的本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师生如若对公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若师生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工作,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学生如若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取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由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感恩教育、艰苦朴素教育、自强不息教育等,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