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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助中心”),归属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勤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处“勤助中心”的职责。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学期中途无故退岗学生,可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且扣除当月应发放工资;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处“勤助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做好学生考勤及绩效评估工作,协助学生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工作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勤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设岗。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勤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9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9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处“勤助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勤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学生助理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定对象为注册在岗的校内勤工助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评定原则实行逐级申请制,初级学生助理在岗满一学期可申请中级学生助理,中级学生助理在岗满一学期可申请高级学生助理,初级学生助理不得直接申请高级学生助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定条件。

(一)参加由学生处“勤助中心”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满勤。

(二)所在岗位负责老师评定在岗期间工作表现为优秀(以学生助理成长手册本学期用工单位老师评定等级为依据)。

(三)工作时长。中级学生助理要求在岗工作时长不低于180小时;高级学生助理要求在岗工作时长不低于350小时。

(四)成绩要求。中级学生助理要求上一学期学分绩点列本专业年级前35%;高级学生助理要求上一学期学分绩点列本专业年级前25%(需提供由学院盖章的成绩单及绩点排名)。

(五)无挂科且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中级学生助理。每月考核合格后,每月工资按11元/小时,获当学年第二课堂“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模块1学分,且当学年第二课堂等级评定为“优秀”。

(二)高级学生助理。每月考核合格后,每月工资按13元/小时,获当学年第二课堂“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模块1学分,且当学年第二课堂等级评定为“优秀”。

(三)成功评选为中高级学生助理后当月即按新工资标准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至学生处“勤助中心”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勤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上一条:南京财经大学建档立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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