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和增进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快促进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熟,提高其思想觉悟,同时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觉悟水平,使发展党员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正式党员可担任入党联系人。
第二条 入党联系人由学生党支部指定,并自联系对象递交入党申请书成为积极分子时开始持续至其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必要时(如毕业离校、联系人转专业等)可由学生党支部指定更换。
第三条 正式党员可同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和介绍人,预备党员只作联系人,每名积极分子应至少有2名指定联系人。
第四条 工作具体要求:
(一)向学生党支部推荐,安排被联系人参加业余党校学习。
(二)指导被联系人学习党的章程,学习党的历史,增进对党的认识。
(三)定期对被联系人做思想工作,了解其思想动向,入党动机,并深刻挖掘其缺点及其存在的根源,帮助指出和改正。
(四)不定期向班级同学了解被联系人的群众基础和日常生活方面的优缺点。定期考察被联系人思想发展状况,并要求其写出思想汇报。
(五)不定期向学生党支部作书面汇报,汇报本人工作情况及所负责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生活中主要事迹),对已经发放考察表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填写考察人意见(每学期至少考察两次,即每季度一次)。
(六)配合年级党小组长负责所联系班级的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并向学生党支部作出认真负责的书面汇报。
(七)对于基本符合入党要求的积极分子,应负责向党支部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并为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对象档案。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及其他材料。
(八)负责准备入党手续中要求的材料: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所在团支部推优表、群众座谈记录、党校结业证书、政审材料等。
第五条 入党联系人的工作由学生党支部考评。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