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优”工作指导思想: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1982年共青团十一大将这项任务正式写入了团章。1986年中组部批转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1992年中组部、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立业。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推优”工作制度。
二、“推优”工作原则:
把“推优”工作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基层团支部要在团委、学生党支部指导下,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教育,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端正入党动机,使他们把入党作为自己的更高政治追求,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靠近党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团支部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对那些入党动机明确,入党态度端正,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仍不成熟,有待继续培养的同学,团组织应予以考察,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三、“推优”时间:
每学期推荐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和10月。
四、“推优”名额:
每次按各支部团员人数的10%的比例推荐。低年级同学名额较少,高年级同学根据情况名额可适当放宽。
五、“推优”的条件及标准:
1.年满18岁,本人志愿申请入党并提交过书面申请书,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考察。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理论、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积极。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在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2.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受到青年拥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坚持原则,在班级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3.遵纪守法,为人正直,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寝室卫生不得有“较差寝室”记录。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当年不予考虑,若处分一年以后进步明显,表现突出者可酌情考虑。
4.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无不及格科目,无旷课现象。担任一定学生工作的同学,工作负责,在任期内能很好地为同学服务,未中途离任或被免职。
六、“推优”工作步骤:
1.由各团支部根据条件推选候选人。
2.召开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在支部总人数的70%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推出的人选,票数必须超过半数,根据给定的名额,票数多者可推优。
3.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由团支部组织委员如实填写《“推优”情况登记表》,两表一并交院团委审查。不交或补交视为无效。
4.对推荐结果若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院团委反映,也可无记名反映。
七、“推优”工作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民主程序,结合民主评议,从严掌握,慎重推荐。把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政治坚定,在同学中有一定威望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2.团支部要做好推优工作记录,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定期考核推荐工作。
3.推荐后的跟踪考察。对已推荐的同学,要进一步跟踪考察,了解推荐后的表现,如发现问题,则及时和党组织取得联系,撤回推荐。
4.各支部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向党组织汇报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考察情况,互通信息,使团组织的推荐计划与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党团组织在推荐制度和推荐程序上相吻合。
5.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推出的对象不符合条件,将取消该名额,并追究团支书的责任。
6.团委每学期对推优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作为评选先进团支部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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