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学字[2005]30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普教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为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选。
第三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评议推荐,院系进行审核,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条 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能素质成绩合格。
4、大三、大四的学生,在二年级末,英语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已通过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
第五条 凡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2、上课经常迟到或早退,有旷课行为者;
3、有不及格课程需重修者;
4、学年宿舍目标管理个人得分在950分以下者;
第二章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 优秀大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评选年度校长奖学金。
2、 获得评选年度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奖。
3、 获得评选年度学习优秀奖学金二等奖和另外一项单项奖学金。
4、 获得评选年度学习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和另外两项单项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均可申报,不受比例控制。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在每年9—10月份进行评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九条 评选范围为评选年度内任学生干部或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学生,包括:学生班级的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室长(包括单元长);院系学生会主席及各部部长、院系团总支委员、院系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及各部部长、各院系级学生社团负责人;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和各部部长,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及各部部长、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各部部长。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期满一学年;
2、有合作和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模范作用突出。
3、获得本年度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4、获得本年度素质拓展奖学金或科技创新奖学金;
5、所在寝室为本年度文明寝室或学年本人公寓目标管理分不低于950分。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干部,均可申报,不受比例控制。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科毕业生在前三学年获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且至少一次获二等奖;
(2)获得两次“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大学生”称号;
(3)获得一次“优秀大学生”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专科毕业生参照评选)
2、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超过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与表彰:
1、每年十二月中旬由各院系组织毕业班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于十二月底前报学生处预审;次年六月上旬由各院系在初评结果基础上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学生处审批。初评及复评结果均须公示。
2、学校或各院系在举行毕业典礼时,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对于先进个人获得者分别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获得“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者,需填写《优秀大学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由学生本人所在班级、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