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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发布者: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9日 16: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我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中选率,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有一定应用价值;

(二)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外同类学科相当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学术型硕士应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或以上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专业硕士应满足所在专硕学位授权点提出的相应条件。

第四条 南京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并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在理论、方法、或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作者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过三篇或以上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校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南京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评选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接受院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提名;

3.对候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审查,提出南京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4.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5.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必须是本校授予学位的研究生。

第七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优秀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论文作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组织初选工作,初选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初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学位申请批准人数的5%

校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再次审核,组织专家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校研究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处将对获得南京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由获奖者所在学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追回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已获得的物质奖励,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拟申报校优秀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南京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的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学位论文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南京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南财大研字[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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