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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位办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 10: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行100%“盲审”制度。“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审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审专家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评审方法。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学位论文“盲审”申请。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审核,并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方可安排送审。申请“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事先按规定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后方可提交,不得出现任何有可能泄露研究生、指导教师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所有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审专家个人基本信息。研究生和指导教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审专家情况,妨碍评审的公正性。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研究生院委托两名校外专家按相应的学位论文评审标准(见附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在接受委托一个月之内按学校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反馈评审意见。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以百分制计分,按分数分为四档:A(总分≥85),B70≤总分<85),C60≤总分<70),D(总分<60)。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如下四类结果:

1.通过。评审意见为2A,可直接申请答辩。

2.稍作修改后通过。评审意见为ABACBB,硕士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可申请答辩;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核仍未通过的,应继续修改学位论文至少3个月之后,指导教师再次审核通过的,可申请答辩。

3.重大修改后通过。评审意见为BCCC,硕士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可申请答辩;修改后经指导教师或培养单位审核仍未通过的,应继续修改学位论文至少3个月之后,指导教师再次审核通过的,可重新申请“盲审”。

4.未通过。评审意见为ADBDCDDD,硕士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3个月。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再次审核通过的,可重新申请“盲审”。

第六条 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且评审意见为AD,同时平均分≥70分的,硕士研究生如对专家评审意见D存在异议,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向学校提出一次复审申请。研究生院再委托另一位校外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与第一次专家评审意见A一起作为该学位论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若有发现并确定为侵占、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苏教研〔20121号)和《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20177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财大学位字〔20162号)第八条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文件中有关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

2. 南京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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